1.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前应全面理解设计要求和设计交底的基础上,进行现场调查和核对。
2.控制性桩点,应进行现场交桩,并保护好交桩成果。
3.对移交的控制性桩点必须复核,对有异议的导线控制点和基准点,承包人应及时提交书面报告给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需进行复核,复核结果报告业主单位协调设计单位处理。
4.承包人应将施工中所有控制桩以及监理工程师认为对放样和检验用的标桩进行加固保护,并对水准点、三角网点等处树立易于识别的标志。
5.所有导线、中线、水准点的复测和增设的水准点、横断面复测和补测等工作,测量精度、技术要求等应符合《公路勘测规范》(JTG C10)和《公路路基施工技术规范》(JTG F10)的要求。
6.施工过程中,应保护好所有控制桩点,并及时恢复被破坏的桩点。
7.每项测量成果必须进行复核,原始记录应存档。
8.路基施工期间每半年至少应复测一次水准点。
9.监理单位应检查承包人使用的测量仪器是否已按规定进行校准,对施工放线的重点桩位100%复测,其他桩位不低于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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